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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市政工程建设分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协会名称:江西省城市建设管理协会市政工程建设分会;英文名称:JiangXi  province  association of public  works construction  ,英文缩写:JXPAPWC。

第二条 江西省市政工程建设分会(以下简称本会)是全省市政建设行业行政企事业单位和与之相关的有关单位自愿组成的行业性和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江西省市政工程建设分会是江西省市政工程建设的行业协会。协会的服务宗旨是:协助各级政府市政建设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工作,发挥参谋助手作用,为政府行业行政管理服务;围绕全省市政建设行业中心工作,发挥行业优势,维护行业利益,为行业可持续发展服务;积极反映市政建设行业会员单位的诉求、意见、建议,发挥政府与企业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为本行业会员单位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南昌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江西省城市建设管理协会、社会团体登记机关江西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办事机构,设在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丰和中大道1318号建设大厦25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研究探讨市政行业改革与发展的理论和政策方向,为政府决策提供建设性意见,为会员单位提供服务;

(二)接受法律法规授权、政府部门委托,承担对本省市政行业的协调管理工作,开展行业统计、行业调查,发布行业信息等活动;

(三)宣传贯彻国家、省、市有关市政行业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技术规定标准;  

(四)经委托组织行业各类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

(五)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建立完善行业自律体系;

(六)协助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各类评比活动;

(七)监督会员单位依法经营,对于违反本会章程和行规行约,参与不正当竞争,致使行业集体受损的会员,本会可以采取警告、业内批评、通告批评、开除会员资格等惩戒措施,也可以建议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对非会员单位的违法活动进行处理;

(八)组织开展省内外企业间的技术交流和合作,组织技术咨询、信息交流及产品推介等活动;

(九)采取积极措施,抵制假冒伪劣产品进入本省行业市场

 (十)承办政府、托管单位、会员单位委托办理的有关事项。

 

第三章   

 

    第七条  本会会员为团体会员。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市政企业资质证书的本省企业、外省市赣大型市政施工企业和相关单位并办理工商登记的非法人市政企业均可申请加入本会。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填写加入协会的申请表格;

(三)申请范围:凡从事本省市政建设行政企事业单位及相关单位,经申请可批准成为协会团体会员。

(四)为城市建设行业服务的产品生产企业、经销单位(应在本行业或业务领域内有较高信誉的),经申请考察合格可批准成为协会团体会员。

(五)本协会会员主体为团体会员(行政企事业法人单位),在行业需求的情况下,可吸收名誉会员,个体、个人和聘请行业专家为协会专家库成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会议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未请假无故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协会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

(三)审议协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协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协会常务理事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江西省城市建设管理协会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副会长是副会长单位的代表,理事、常务理事是理事单位、常务理事的代表。该副会长或理事因工作调动或离职时,其所担任的职务随之终止,该副会长或理事空缺仍由原单位另行推荐递补并报本会,经常务理事会同意后,可以行使副会长职权,在下次会员代表大会上确认、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网络通讯等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会长一人、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若干人。会长、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会长、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长、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长、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网络通讯等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任职期间,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任职年龄需要留任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长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执行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协会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会换届之前必须接受江西省城市建设管理协会,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托管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上级协会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会长、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由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上级协会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核准之日起生效。








         南昌市市政建设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社会团体名称为“南昌市市政建设行业协会,

英文名称Nanchang Municipal Construc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为NMCIA(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南昌地区市政建设(含市政道路、桥梁、管线、海棉城市建设、城市管廊建设、地铁施工、城市綠化等)勘测、设计、监理、施工、市政建设产品生产、市政建设咨询服务,及直接从事市政建设科研、试验检测、教学等单位自愿结成的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为会员和行业服务,传达贯彻政府的政策法令,反映会员愿望,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在政府和企业之间起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南昌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南昌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实行活动自主、人员自聘。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在江西省南昌市建设大厦三楼(南昌市红谷滩丰和大道1318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有关城市建设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调查研究市政建设行业的发展方向和应对措施,推动本市市政建设行业深入发展。     

(二)维护本行业及其会员的合法权益,积极向政府部门反映企业的建议和意见。

(三)协调会员之间的合作关系,规范行业行为。

(四)免费开展信息咨询服务,收集和发布行业內有关信息。

(五)开展各种技能竞赛活动,不断提高会员单位的人员素质。
    (六)发展同相关组织的联系,开展经济、技术等方面的合作和交流。
    (七)承办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办理的有关事务。
                  
第三章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为本行业的单位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行业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有本团体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表决权;
 (二) 参本团体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 参与协会管理,请求协会帮助,会员的合法权益受到协会保护。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 会长、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0元;
    (二)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元;

(三)会员单位,每年交缴会费2000元。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行业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行业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行业协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对会员的除名;

    (五)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改变或者撤销不适当的决定;
(七)决定终止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决议应当由须经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提议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报会员大会审议;
(三)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

(四)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三分之二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采用通信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

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利息;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2016年12月3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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